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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3066—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officepremisesofPartyandgovernmentorgans
2019-12–25发布2020-02-01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I
DB22/T3066—2019
目次
前言 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总则 1
4权属管理 2
5配置管理 2
6使用管理 4
7处置利用管理 5
8维修审批 6
9信息化管理 7
10管理制度建设 8
11监督管理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11
参考文献 14
II
DB22/T3066—2019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永胜、王新科、赵同刚、邹相雨、闫盾、崔云峰、边浩。
1
DB22/T3066—201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总则、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利用管理、维修审批、信息化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办公用房officep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2.2
办公用房权属ownershipofofficepremises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2.3
办公用房维修maintenanceofofficepremises
使用财政预算内维修资金,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3总则
3.1管理目标
3.1.1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3.1.2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
3.1.3有效保障正常办公。
3.2基本要求
3.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3.2.2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
护。
3.2.3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统筹、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3.2.4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3.2.5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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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属管理
4.1一般要求
4.1.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
4.1.2办公用房权属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应自行处置。
4.1.3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4.2权属登记及权属变更
4.2.1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前,不应存在抵押、债务问题,并满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
4.2.2党政机关和所属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等历史资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并分别办理权属登记。
4.2.3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
a)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
b)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准资料;
c)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
4.2.4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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