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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措施和现状分析综述》2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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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措施和现状分析综述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指出,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法律属性上看,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在证券市场中实行自律管理,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公共机构。为了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证券交易所需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整体而言非常重要。

其中根据本文的研究主题,结合既有监管制度和相关研究文献,我们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介绍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的法律依据,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共有10种,主要分为问询类监管措施(如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要求相关义务人做出解释和说明、约见谈话等措施)、谴责类监管措施(如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限制类监管措施(如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管人员、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暂不受理相关文件等)以及上报证监会等四大类,具体内容及适用情形如下表3.1所示。

表3.1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

序号

监管措施种类

使用条件及规则来源

1

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交易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

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

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4

约见有关人员

5

通报批评

对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2.保荐人和保荐代表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4.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规定。

6

公开谴责

视情节轻重。

7

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视情节轻重。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8

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规定。

9

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交易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10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文献自行整理所得

随着我国近年来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转型和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逐步开展,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作用越来被政府监管部门所倚重。特别需要强调的是,2015年以来证券交易所逐渐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转型,同时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以及督促审计机构提高财务报告审计质量都是深化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中,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制度成为其在证券市场中实行自律监管的常用监管措施(陈运森等,2018)。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并购重组有关信息等各个方面涉及的问题发出问询函、关注函等问询函件,要求上市公司核实相关问题,补充披露或更正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函。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件主要包括问询函、关注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半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等多种类型,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发出的问询函件主要包括问询函、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等不同类型。鉴于以问询函为主的函件形式的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监管的主要形式,而深圳证券交易发出的问询函件的种类形式较多。因此本文选取深圳证券交易近5年的深交所发函合计数以及各种函件所占比重以此研究当前交易所监管的现状。具体而言,本文将深圳证券交易的主要函件形式划分为重组类问询函、年报类问询函、关注函以及其他类这四种函件形式,划分依据是将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和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归入重组类问询函,将半年报问询函、第三季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归入年报类问询函,问询函归入其他类问询函,其余则是归入其他函件形式。

在下表3.1所示,可以发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放函件的数量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从2016年的1040份增加至2020年的1713份,其中发出的年报类问询函从2016年的193份增加至2020年的613份,重组类问询函则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16年的364份下降至2020年的95份,关注类问询函从2016年的448份增加至2020年的880份,其他类问询函从2016年的34份增加至2020年的125份。这都表明,近年来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出的问询函件的数量巨大,且呈现一个逐渐增加的态势,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各类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及时问询,已成为一种当前证券市场监管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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