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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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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

,

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与功能康复,不能参加

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

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与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

与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

4.1头皮损伤

1/24

4.1.1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日营养日护理-日

1560,7,17.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或者锐器创口长度:休息-日营养-日护理-

6cm8cm1530,17,17

日.

钝器创口长度或者锐器创口长度:休息-日营养-日护理-

≥6cm≥8cm1560,715,1

7.

4.1.4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颅骨骨折

4.2.1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日营养-日护理日

3060,1530,15.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日营养日护理日

60120,30,30.

2/24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脑损伤

4.3.1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脑挫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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