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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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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

篇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签订物流运输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

发展的前提。法律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遵从

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利益。在当今道德标准还不能

为一切人所自觉遵守的环境下,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

力,以达到交易安全、增加收益、促进货物流通的目的是十

分必要的。

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签订履行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运输实践中,两个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

同。从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

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

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如果从当事人双方

取得权利有无代价的角度分析,合同又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

无偿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

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1)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

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2)托运人:托运人是

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3)收货人:

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

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

的第三人。

二、物流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务是一种行为,因

此,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从事运输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

的,因此运输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

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

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

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为了

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

履行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履行自己

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

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

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

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

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

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根据我国《担

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

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

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

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

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

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

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

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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