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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火力发电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
;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1、法律依据与设计标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方法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方法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概述;
〔三〕建设工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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