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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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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理解: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的种类掌握:混淆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及其例外、商业秘密的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类型《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2

能力目标: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准确判别能说明日常商业竞争行为的合法与否及其责任《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3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5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平等与公平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6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8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9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0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部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所谓其他部门,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2

二、监督检查的职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有以下三项:(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3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6)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5

二、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6

三、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7

本章小结本章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详细论述了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其表现和情节,应当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8

思考题: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是什么?《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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