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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以上海上海香通公司诉上海昊跃公司案为例
摘要:资本认缴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又称为股份认缴制度,认缴的份额没有限制,只要通过资本认缴的方式,就可以获得股东的资格,对于其后续的出资义务,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我国法律是在没有完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导致了对债权人保护的有所缺失。在当代我国公司发展迅速的大背景下,该制度为公司股东的自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同时又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关于如何在我国资本认缴大背景下对弱势地位债权人的保护,本文结合国家当前的形势,对资本认缴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应的制度完善做一定的阐述,而对资本认缴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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