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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VIP

东莞市(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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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小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名称:XXXX

业主大会名称:XXXX

业主委员会名称:XXXX

使用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

2.本制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规定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有关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权利义务事项,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

3.本示范文本中留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补充,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4.本示范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物业小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地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本制度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制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资金自管)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管。业主大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确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定(专户管理银行名称)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协议的一次有效期至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二)负责办理维修资金专户手续的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维修资金专户的预留签章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章;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备案回执给专户管理银行登记任职期限。

第六条(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维修资金办事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属地房管所申请办理划转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市维修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市维修资金中心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变更)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即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按照首次开户程序重新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变更后的专户管理银行只能在我市已确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

第八条(表决规定)本制度涉及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有关要求,按《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部门)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维修资金中心、属地房管所的监督。

第二章筹集和续交

第十条(资金筹集)业主应按照《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补交。

第十一条(资金续交)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业主应当按下列第项方式进行续交: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续交至现行的首期标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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