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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在建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点2021052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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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在建公路地质灾害

隐患排查工作要点

(初稿)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避免地质灾害对人名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按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贵州省公路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要求,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平安度汛。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1.2【适用条件】本要点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1.3【隐患排查定义】本要点所称在建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形成对公路建设造成威胁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主要包括边坡隐患、崩塌隐患、滑坡隐患、泥石流隐患、沉陷塌陷隐患等。

1边坡隐患是指路基边坡、隧道边仰坡、桥梁基坑边坡等基础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可能诱发地质灾害进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崩塌隐患是指在重力和其他外力(水、风、冰冻等)共同作用下,岩土体从较陡的边坡上发生突然的、顺坡向下以垂直或翻滚运动形式为主的破坏现象。包括落石、碎落、危岩、崩塌。

3滑坡隐患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地带,整体或分散的顺坡向下滑动的现象。包括滑坡、滑塌、坍塌、路基滑移。

4泥石流隐患是由水体作用(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溃水等)产生在沟谷或者斜坡上的一种水土(石)混合体在重力作用下沿坡面、沟谷流动的现象。包括沟谷泥石流、坡面泥石流、坡面冲刷。

5沉陷隐患是指路基由于土体自重、外部荷载和水的作用等产生沉降变形量超过允许值的现象。塌陷隐患是指公路范围内松散土层中所产生的突发性断裂陷落。包括路基沉陷、隧道桥梁沉陷、岩溶塌陷、采空区塌陷、地裂缝。

1.4【实施原则】在建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闭环管理”的原则。

1.5【责任主体】公路建设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1.6【管理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并监督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本项目的公路项目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台账更新和上报工作。

1省交通质监局统筹贵州省公路工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在建高速公路的指导工作。

2省公路局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指导工作。

1.7【执行标准】隐患排查除应符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二、工作程序

2.1【隐患分级分类】公路地质灾害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1重大事故隐患指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从业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又细分为Ⅰ、Ⅱ、Ⅲ级,

1)重大隐患(Ⅰ级)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整体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规模较大,危害程度严重,整改治理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经过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

2)重大隐患(Ⅱ级)是指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整体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规模中等,危害程度中等,整改治理难度较大,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

3)重大隐患(Ⅲ级)是指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整体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轻,整改治理难度较小,经过较短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

2一般隐患(Ⅳ级)是指危害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或边坡整体稳定性好,仅发生浅表层病害及支挡防护结构表层破损,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录A。

2.2【隐患制度建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在建公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做到参建单位全覆盖。

2.3【排查形式】公路地质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1日常排查是施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日常排查应提交相应隐患排查记录表;

2定期排查是由施工单位开展涵盖全部公路生产环节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定期排查应提交相应隐患排查记录表;

3专项排查是第三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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