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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BSRS 132-2025 核电厂生产废水排放要求.docx

T_BSRS 132-2025 核电厂生产废水排放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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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CS13.280CCSF73

BSRS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团体标准T/BSRS132—2025

核电厂生产废水排放要求

Requirementsfordischargeofproductionwastewaterfromnuclearpowerplant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

2025-01-15发布2025-01-15实施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发布

I

T/BSRS132—202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1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6污染物监测要求 3

7实施与监督 3

II

T/BSRS132—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悦斌、叶明、孙伟、毛玉仙。

1

T/BSRS132—2025

核电厂生产废水排放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生产废水的非放射性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已运行核电厂或拟建核电厂的生产废水中非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493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1308-202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产废水industrialwastewater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产生的向环境水体排放的废水。3.2

非放射性污染物non-radioactivewaterpollutant

核电厂生产废水中除放射性物质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3.3

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industrial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对核电厂生产废水收集、净化处理的系统和设备。3.4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核电厂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与核电厂循环冷却水掺混后,通过总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非放射性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内部监测点位internalpollutantmonitoringsite

在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出口处设置监测点位,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有污染物处理效果和达标状况。

4一般要求

4.1非放射性水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4.1.1常规岛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等废水处理系统净化处理能力应满足非放射性水

2

T/BSRS132—2025

污染物稳定达标的要求。

4.1.2出水应优先回用,并满足回用水质要求。

4.2间接排放要求

4.2.1核电厂核岛废液排放系统的废水应与循环冷却水掺混后,通过总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

4.2.2核电厂常规岛废液排放系统的废水宜与循环冷却水掺混后,通过总排放口向环境水体排放。

4.2.3总排放口处的非放射性水污染物应满足达标要求。

4.3废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4.3.1应减少入环境水体的排放口,并按照HJ1308-2023设置排放口。

4.3.2排放口应避开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

4.3.3应严格执行雨污分流,不应在厂区雨水汇集管网、排洪沟渠等设置废水排放口。

4.3.4应按照GB15562.1-2019的有关规定,在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拟建核电厂自2025年6月1日起,已运行核电厂自2026年1月1日起,生产废水排放按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表1非放射性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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