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新保险法学习及案例分析.pptVIP

新保险法学习及案例分析.ppt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5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新?保险法?专题学习;学习目的;学习纲要;成果检验;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变化;保险法是何时制定的?经过几次修改??

?1995年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

?2002年为履行参加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局部修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开展,保险业开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开展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处分措施等各方面都存在缺乏。

202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再次修订?保险法??

?2021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施行;现行?保险法?中存在哪些制约保险业开展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保险合同的标准存在缺乏

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实践中有大量的争议;与最大诚信原那么有关的告知义务,其中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实践中存在许多不标准的做法,引出了许多保险纠纷;关于保险合同条款争议解释问题,关于保单现金价值问题,法律规定有缺陷;不可抗辩条款缺乏清晰规定。

新兴市场主体无法可依??

随着保险业的开展,我国保险界出现了许多新生事物,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以及探索试点中的相互制保险企业等,但现行保险法中没有其合法地位。;现行?保险法?中存在哪些制约保险业开展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资金运用渠道、制度安排不合理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展,需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例如,保险业与金融业渗透与合作趋势的逐渐加强,保险集团内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等。

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分方式薄弱

现行保险法缺乏对保险监管机构职责的系统规定,且对某些市场行为缺乏明确的处分手段,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致使监管措施难以落实。?;保险法修订后章节和条文上有什么变化?

??

??

??

??

??

??

??

??

??

???

?章节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

条文修订: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新?保险法?主要变化;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一、增设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评析: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既是保险人对自己正当利益的救济,也是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一种抗辩。但这种救济和抗辩权利不是无限的,本身受到权利行使期限的约束和限制。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专题

——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案例:

洪某经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某公司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洪某母亲,保额10万元。合同签订后,洪某依约缴付了三年保险费。三年后被保险人因患白血病死亡,洪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填写投保单为由拒赔。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查明,投保两年前,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被诊断为白血病。

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能否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进行抗辩?

;内部使用,请勿外泄*;二、增加禁止反言条款

新?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评析:告知义务本质在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有关情况已为其所知,保险人应主动作为,否那么视为权利放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对保险合同形成的合理期待受到法律保护。此规那么实质上是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基于告知义务享有的权利,与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相似。“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对于某种事实向被保险人所作的错

文档评论(0)

mend4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