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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p481(一)所有权移转【考查要点】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注意:交付主义的含义是什么?
简易支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简易交付:标的物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之前已经在买受人受理,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合意时标的物视为交付。比如:A借用B的照相,后A与B达成买卖合意,此时自A与B达成合意时视为照相机已经交付于A。2.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3.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比如: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甲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
(二)风险分担〖基础知识〗何为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没有人负责的损失,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要点小结:①损失——不可归责②谁承担——法律的分配③结果——必须接受的不公正④出卖人承担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出卖人不能获得价金⑤买受人承担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必须支付价金⑥就标的物的灭失而言,何为风险,何为责任——有人有过错的并负责的是责任,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风险
第144条【在途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6条【买受人未依约收取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质量不符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孳息归属【考查要点1】买卖合同:交付主义(没有例外)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总结:基本规则——一交三转四例外所有权的移转——例外包括: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交付风险负担的移转——例外包括:孳息的移转——没有例外
(四)分期付款买卖(第167条)〖基础知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五)瑕疵担保责任〖基础知识〗瑕疵担保之类型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检验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及时检验
【考查要点】瑕疵通知义务①检验期间②通知期间:1、检验期间2、无检验期间的,合理期间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但是质保期(无论长短)优先于该两年③例外情形:出卖人是恶意时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标的物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标的物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六)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考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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