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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10
D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040—2012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
2012-03-01发布2012-04-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37/T2040—2012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尾矿堆场设计 1
5堆场工程建设 2
6堆场生产运行 2
7堆场安全检查 4
8堆场关闭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6
DB37/T2040—2012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金属学会、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莱钢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莱钢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仲琛、张相军、石绍海、张作金、冯婕、高泽福、李运修、类淑松、张省军、张龙平、刘圣刚、赵贵军、亓中华、苑光国、张文哲。
DB37/T2040—2012
1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和堆场关闭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生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YS5418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尾矿
本标准所述尾矿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细粉状物料。3.2
干尾矿
尾矿经浓缩、脱水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水分不大于25%且可以采用车辆、胶带输送机输送的尾矿。3.3
尾矿干排
以车辆、胶带等方式运输,在固定场所按技术规范将干尾矿进行排放、堆存的作业过程。3.4
尾矿堆场
集中存放干尾矿的场所。
4尾矿堆场设计
4.1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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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在尾矿堆场设计中,应对尾矿的干堆、湿排方式进行安全管理、技术经济对比,同等条件及须采用平地式四周筑坝堆存时,应优先选择干堆方式。
4.3尾矿堆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不应位于最高洪水位之下的河滩或最高潮水位下的海滩上;
——不应压覆地下资源;
——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村镇居民区、铁路等重要设施上游;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村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不宜位于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
——属于GB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尾矿进行堆场选址,应选在防渗性能良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不应位于主要水源地上游。
4.4尾矿堆场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4.5尾矿水分含量、堆存工艺、堆存顺序、堆场的结构要素、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尾矿碾压要求、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4.6当尾矿属于GB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且堆场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1.2×108cm/s时,堆场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对渗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标方可排放。
4.7堆场排水系统
尾矿干堆场内需设置排水系统,并依据计算的汇水面积、汇水量结果确定排水能力。排水系统的形式及排洪方式应根据所处地质环境及地形条件确定。当堆场四周可能汇集水时,应在外围设置防、排洪设施。
4.8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堆场及排洪系统应按抗震标准进行设计。
4.9堆场堆积体高于地基5m的尾矿堆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
5堆场工程建设
5.1对于不含有毒物质的干尾矿,宜优先用于填充废坑并覆土造田。剩余尾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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