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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起草说明.docxVIP

《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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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一)起草背景。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试行)》关于市场基准价调整的要求,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课题研究,经多次专家研讨,形成了《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征求意见稿),并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

(二)起草过程

一是成立工作组,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自2022年12月,我厅组织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联合开展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测算研究工作。其中,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是自然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配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直接起草、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为起草工作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是我省集地质科研、矿产资源经济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机构,为研究工作提供了技术和数据支持。

二是认真深入研究,形成初稿。工作组调阅了省内189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和矿业权出让资料,搜集了近5年的矿产品价格、“三率”指标、生产规模、资源储量等资料,对已发布的矿种基准价进行了评估,确定了煤炭、铁矿等9个需要调整基准价的矿种,并进行了模拟测算。同时,在征求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我省新增矿种,对其中的19个新增矿种市场基准价进行了模拟测算。在此基础上,参考借鉴、对比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历史评估或成交数据,辽宁、内蒙古等省(区)的市场基准价,研究形成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初稿)。

三是广泛调研,全面听取意见。在初稿的基础上,先后赴辽宁、江西、山东、甘肃、新疆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全面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通过文件形式,征求市地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了《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充分反映矿业市场发展形势,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保证矿业权市场出让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二)宏观调控原则。对于找矿风险高且属于紧缺的矿种,可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对于找矿风险小且属于我省优势的矿种,可适当提高进入门槛,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三)区域协调原则。认真评估和比较全国其他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分析其他地区基准价调整情况,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我省矿业经济稳定发展,提高矿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科学设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性转变,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3年)》及其使用说明,包括《矿种目录》所列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种目录》外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可开发利用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基准价,基准价的动态调整等方面。

(一)关于矿种划分情况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的有关规定,《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在开采阶段采用收益率方式征收,《矿种目录》外矿种采用出让金额方式征收。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自2006年9月30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动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因此,《矿种目录》所列矿种仅制定了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矿种目录》外矿种制定了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和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二)关于调整和测算矿种

1.调整9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按照“矿产品价格提高超过20%,且营业利润率提高的,则上调该矿种基准价;矿产品价格降低超过20%,且营业利润率降低的,则下调该矿种基准价;其他情形的矿种暂不调整基准价”的原则,在对我省矿产品价格、矿业权评估和出让、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等因素变动情况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对煤炭等9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进行调整,其他矿种保持不变。同时,按照《矿产资源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以及其他省份分类标准,将煤炭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地热增加了民用地热基准价;铁矿按照矿石品位划分后进行调整测算;金矿按照矿石品位进一步细分;将建筑用玄武岩归类为建筑用碎石。

2.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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