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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企业
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联销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当事人:甲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企业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自愿、互惠、互利标准,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联销目标及结算方法
1、甲方从乙方每个月总销售额中提取%联销分成,乙方每个月联销目标不低于:单位:万元
整年总计
销售
毛利
目标
1月
2月
3月
小计
销售
毛利
目标
4月
5月
6月
小计
销售
毛利
目标
7月
8月
9月
小计
销售
毛利
目标
10月
11月
12月
小计
销售
毛利
2、协议期为三个月,累计二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且销售位于同类商品销售后三位,甲方有权对乙方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协议期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乙方累计三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对乙方面积或位置进行调整;乙方累计六个月达不到联销目标,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要求联销目标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以本协议联销目标为准,按协议签署分成百分比收取联销分成额。
5、乙方联销保底目标仅限为专柜内完成数额,在甲方各促销区完成额不纳入对乙方联销保底目标考评,对于乙方不根据甲方柜组编码使用要求而有意窜码销售,甲方将根据协议要求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二条相关费用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开户促销宣传费人民币元,该开户促销宣传费须在本协议签署后7日内支付甲方;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应结货款中给予扣除,该款一经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2、乙方每个月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综合费。综合费收取标准为每个月每平方米元,根据乙方专柜经营面积m2计算,乙方每个月应缴综合费累计人民币
元。
3、积分卡返扣额度:甲方按乙方每年4月份、9月份销售额%提取。
4、户头更改费:¥元/次。
5、甲方每个月按乙方销售额%收取广告促销费。
6、为支持甲方每年之店庆活动,乙方需按月销售额%交纳店庆促销宣传费。若乙方从签约至协议终止期不足一个月,以实际销售额计算,从终止日结算款中扣除(或乙方每年年底前一次性给甲方店庆促销宣传费元,如双方提前终止协议,按实际销售月份平均分摊)。
7、甲方每个月向乙方收取二次照明电费:
①、本协议所称二次照明电费是指因乙方自行补充装修,如自行安装额外电源、照明设施等所发生能源费用。乙方自行安装额外电源、照明设施,须经甲方同意。
②、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二次照明电费。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1日。
③、乙方同意根据以下方法支付上述电费:
□每个月二次照明用电容量采取核定量,数值为:瓦(W),电费单价为1.2元/度,累计每个月为元。
□每个月二次照明用电容量根据电表计数实缴,并负担安装电表相关费用。
□每个月二次照明用电容量根据固定费用元/月缴纳。
□乙方不负担二次照明用电费用。
④、费用收取方法为:□货款抵扣□现金
第三条人事管理费用
乙方支付服务人职员装费用,费用为女职员每人757元,男职员每人702元。
乙方服务人员进店前,乙方必需向甲方缴纳培训费每人50元。
本补充协议使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乙方(盖章):
有限企业千盛百货购物中心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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