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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赢锦绣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VIP

安联附加安赢锦绣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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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赢锦绣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公司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

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十周岁(含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计划一的被

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十三周岁(含十三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

同计划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

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

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

十四时止。

(三)交费方式

1.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交,交至10/15周岁。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四)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您投保的保险计划,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计划一:

(1)年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且本附

加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在该三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2)若被保险人自年满二十二周岁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前的每个保单

周年日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在这些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年金。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有效,我们将在满

期日按五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计划二:

(1)年金给付

1*1153**1153*

若被保险人自年满二十二周岁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前的每个保单周年

日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在这些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年金。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有效,我们将在满

期日按五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2.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责任。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

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

上述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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