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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办法》(津委办发〔〕
号)的精神,现制订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办法如下:一、定义本办
法所称的议事协调机构,是指虽未列入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但受区委、
区政府委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
调任务,具有明确工作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机构,是指区委、区政府为协调由多个工作部门完成的某
项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主要承担跨若干个工作部门的某
项任务的协调工作。
这类机构在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其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一般称为“××领导小组”、“××指挥部”、“××
委员会”等。
联席会议作为一种工作制度,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范围。
二、设立(一)申请条件。
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⒈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
设立的;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设立的;⒊区委、区政府多个工作部门
共同承担某方面重要工作或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某方面临时性、阶段性、突击
性任务,涉及多个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工作范围的。
(二)申请内容。
区委系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应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工作的主要部门向区委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系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应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工作的主要部门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分
管领导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区委办公室办理。
申请应包括以下事项:⒈设立机构的依据、理由及必要性;⒉设立机构的类
型、名称、作用、领导成员、组成部门(人员)及工作时限;⒊设立机构的职责
及业务相近的其他常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的部门;⒋其他需说
明的事项。
(三)审核程序。
⒈区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转区委组织部、区编办提出审核意见。
⒉区编办在接到区委办公室转件后,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就机构设置、工
作职能等问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听取区委或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意见。
在此基础上,就机构设置、工作职能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区委审定,并抄
报区委组织部,属于区政府系统的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⒊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职务需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兼任的,
由区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同志兼职的有关要求,提出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领导
成员人选,按干部审批程序报批;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应为
现职处级以上干部,经有关部门提出人选,区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区编办一并向
书记办公会议汇报。
(四)发文。
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经区委决定设立后,属于区委系统的,由区委发文;
属于区政府系统的,由区委行文通知区政府党组,再由区政府发文。
区委或区政府的发文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编办。
三、变更(一)变更条件。
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手续:⒈需变更
机构名称的;⒉需调整领导成员职务的;⒊需调整成员单位的。
(二)申请单位。
区委系统的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需变更的,应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或临
时机构工作的主要部门向区委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系统的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
机构需变更的,应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工作的主要部门向区政府提出
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区委办公室办理。
(三)审核程序。
⒈区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转区委组织部、区编办提出审核意见。
⒉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涉及机构名称变更、成员单位调整的,由区编办
提出意见。
区编办在接到区委办公室转件后,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并听取区委或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意见。
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区委审定,并抄报区委组织部,属于区政
府系统的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⒊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涉及领导成员职务调整的,由区委组织部提出意
见,按干部审批程序报批;其他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组成人员单位的分
管领导同志自然替补。
(四)发文。
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经区委决定变更后,属于区委系统的,由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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