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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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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既要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要合理控制财政支出规模。

2.公开择优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3.注重实效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应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公共服务需求,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4.严格监管原则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服务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服务质量,防止出现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承接主体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承接主体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健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承接主体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准确核算服务成本,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4.具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承接主体应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服务项目的要求。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承接主体应依法履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义务,无不良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承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承接主体应与政府部门在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实现分开,避免利益冲突。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特点,可能还会有其他特定的条件要求。

三、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一)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本公共服务

如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服务。

2.社会管理性服务

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服务。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如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实施、行业统计分析、行业培训等服务。

4.技术性服务

如城市规划、环境监测、工程监理、技术鉴定、检验检测、信息技术服务等。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决策(立法)咨询、社会调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评估监测、会计审计等服务。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指导目录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因素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指导目录应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性质和承接主体要求等,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指导和规范。

四、购买程序

(一)编制计划

购买主体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内容、数量、预算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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