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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318-2017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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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00

备案号:56868-2017

DB32

江苏省地

方标准

DB32/T3318—2017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

Adoptivefamiliesassessmentspecifict

Adoptivefamiliesassessmentspecifiction

2017-09-25发布2017-10-25实施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

DB32/T331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常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归口单位:江苏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继洪、舒洪喜、喻晓筠、赵灵、颜国平、蔡露溱。

1

DB32/T3318—2017

儿童收养家庭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收养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流程、档案管理及跟踪回访。本标准适用于儿童收养评估机构对申请收养儿童家庭的评估。

2评估机构和人员

2.1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机构。

2.2评估人员应持有社会工作师证书并通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培训考核。

3评估原则

3.1优先原则

评估人员在开展收养调查、评估时,应优先考虑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3.2隐私原则

评估人员在开展收养调查、评估时,应尊重收养申请家庭的隐私意愿。

4评估内容

4.1收养能力

收养能力包括以下内容:

——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

——收养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

——居住状况;

——职业与经济状况;——收养原因和目的;

——养育规划;——品德品行。

具体内容见附录A《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

5评估流程

5.1评估准备

2

DB32/T3318—2017

5.1.1评估机构接到《收养申请家庭评估通知书》(参见附录B)后,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与收养申请人联系,约定评估时间、地点等。

5.1.2如收养申请人提出取消收养,评估机构应将此信息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

5.1.3评估应有2名及以上评估人员参加,方可开展评估。

5.2资格核实

评估人员前往收养申请人住所进行资格核实,详见附录C《收养申请家庭资格核实表》,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立即终止评估,将核实结果反馈至收养登记机关。

5.3能力评估

5.3.1评估人员应与收养申请人进行访谈交流,做好《收养申请家庭谈话记录》(参见附录D),并告知如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说明情况。

5.3.2评估人员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单位或社区(村委),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按《收养申请家庭生活情况谈话记录》(参见附录E)内容要求,做好调查材料,并请相关部门加盖公章。

5.3.3评估人员应按附录A《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家庭进行评估,并请被评估对象签字确认。

5.4评估报告出具

5.4.1评估机构应出具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后递交至收养登记机关;评估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5.4.2如收养申请人反映重大事项或相关情况变更,评估人员应及时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6档案管理

6.1实现一户一号编排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房产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评估过程形成的材料及记录等。

6.2收养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7跟踪回访

7.1完成收养登记手续12个月内,评估机构应对收养申请家庭的收养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

7.2回访方式可以电话、上门或其他形式进行;回访征询对象可以是熟悉收养申请人情况的社区(村委)或收养申请人工作单位的有关人员。

7.3收养申请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申请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评估机构应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7.4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

7.5评估机构在完成跟踪回访后,应当出具跟踪回访报告,并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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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

表A.1收养申请家庭评估指标

收养申请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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