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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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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加强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提升招标采购质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和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以下简称“验收”),适用本办法。新建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院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招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完全履约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验收由招采办组织,以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为主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洽商文件和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如有)是验收工作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供应商应完全履行采购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验收是招标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学院相关流程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招标采购项目,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验收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依法对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招采办作为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验收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组建验收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验收活动;

(四)现场监督验收小组履职过程,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和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向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反映供应商的严重违约失信行为;

(六)归集、整理、存档验收工作的有关文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验收小组作为验收主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验收意见;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和样品(如有)等依据进行验收,不得变更验收标准;

(三)遵守验收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保守工作秘密;

(四)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出具验收意见并在验收工作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向招采办及时反映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

(七)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直接相关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申报项目的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

(二)及时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并向招采办提交;

(三)按照招采办的验收方式和流程协调供应商准备验收;

(四)现场配合验收小组验收工作;

(五)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实施付款、资产登记等后续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受托事项范围内开展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招采办反映供应商履约异常和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相关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三章验收组织及流程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申报单位及时开展预验收。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的,需向申报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书,并详细说明延期原因。申报单位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预验收合格后,提请招采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提请招采办验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验收申请材料。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监督、验收或由专业机构检验的项目,申报单位完成或确认后再提请招采办验收,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招采办。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招采办在一周内组织验收。招采办汇总验收申请后通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招采办根据项目性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应由三人(含)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和其他人员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应包含至少一名经济类专家。

(二)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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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5年03月18日上传了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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