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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条款简介条款中日协定中韩协定中美协定1适用人适用人适用人2适用税种适用税种适用税种3一些词语的解释一些词语的解释一些词语的解释4居民的含义、争议的解决居民的含义、争议的解决居民的含义、争议的解决5“常设机构”的含义、判定“常设机构”的含义、判定“常设机构”的含义、判定6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得7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确认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确认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确认8国际运输的征税权国际运输的征税权关联企业的利润调整9关联企业的利润调整关联企业的利润调整对股息的征税10对股息的征税对股息的征税对利息的征税协定条款简介11对利息的征税对利息的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12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财产收益13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独立性个人劳务所得14独立性个人劳务所得独立性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董事费16董事费董事费表演家、运动员的所得17表演家、运动员的所得表演家、运动员的所得退休金18退休金退休金政府职员报酬19政府职员报酬政府职员报酬教学、讲学、研究所得20教学、讲学、研究所得学生所得学生所得协定条款简介21学生所得教学、讲学、研究所得本协定未规定的所得22本协定未规定的所得本协定未规定的所得双重征税的消除23双重征税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消除无差别待遇原则24无差别待遇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相互协商程序25相互协商程序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26情报交换情报交换与外交财政特权的关系27与国内法减免税的关系与外交财政特权的关系生效28与外交财政特权的关系生效有效期、终止29生效有效期、终止30有效期、终止协定优先原则01说明:1)税收协定是税务机关执行国内法时必须遵守的协议。2)按税法规定构成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协定规定其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则应按协定规定处理。0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02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是对国内税法的限定A限定方式:B-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征税。如:国际运输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C-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如:股息、利息、特、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D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续)执法过程中遵从税收协定的原则:不违背原则严格执行协定规定原则(防止滥用原则)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续)1主要内容:2-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3-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利息)4-财产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6-劳务所得5-运输所得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具体差别比较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具体差别比较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规定: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1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2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但仅以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3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供某项劳务,仅以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4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机构场所所得征税机构场所是指:5条例第五条: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以上无时间限定6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具体差别比较(续)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无协定所列排除项;并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国内法的规定:协定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列举(即虽然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如属于下列列举的则不构成PE)库存(商品、展品)交付货物收集资料、情报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具体差别比较(续)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按时间判定常设机构时注意:不同协定时间规定的不同;对工程项目,如涉及多个项目时,要考虑各个项目间的关联关系,决定是否连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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