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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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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3
N13
备案号:56869--2017
备案号:56869--2017
江
江苏省地
DB32
方标准
ICS
ICS
DB32/T3317—2017
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使用规范
Operation
Operationspecificationsofelectronicscalefortradesettlement
2017-09-25发布2017-10-25实施
发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
DB32/T3317—2017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选用要求 1
4使用要求 2
5管理要求 3
6维护要求 3
II
DB32/T3317—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计量测试学会、苏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向阳、夏燕、杜洁、朱忠林、刘争、盛駉、吴向东、陈兆明、陆明。
1
DB32/T3317—2017
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通领域零售商品称重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以下简称电子秤)的选用、使用、管理和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经营者使用电子秤进行零售商品称重贸易结算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722-2005电子台案秤GB/T26497-2011电子天平
DB32/769-2009餐饮计量规范
3选用要求
3.1贸易结算用电子秤应由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生产者生产,且符合GB/T7722或GB/T26497的要求。
3.2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值。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应不超过《餐饮计量规范》的规定值。
3.3零售称重用计量器具配置应满足表1规定的要求。
表1零售称重用计量器具配置推荐表
序号
商品类别
商品价格范围(P)
最大称量范围
分度值
1
普通商品
(如:普通食品、粮食、蔬菜、禽肉类等)
P≤6元/千克
30千克
10克
2
6元/千克<P≤30元/千克
15千克
5克
3
30元/千克<P≤100元/千克
6千克
2克
4
100元/千克<P≤500元/千克
3千克
1克
5
特殊商品
(如:保健品、滋补品、营养品、银饰品等)
500元/千克<P≤1000元/千克
1.2千克
0.2克
6
1000元/千克<P≤2000元/千克
600克
0.1克
7
2000元/千克<P≤10000元/千克
600克以下
0.01克
8
贵重商品
(如:虫草、金饰品、翡翠珠宝等)
P>10000元/千克
200克或以下
0.001克
3.4称量普通商品、特殊商品、贵重商品,经营者应根据所售商品价格及常用称量范围分别选用满足表1规定的电子秤或电子天平。
2
DB32/T3317—2017
3.5依据称重计量数据收取服务费的行业(物流、快递等),其所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3.1的规定,并根据常用称量范围按照表1的规定选用电子秤。
4使用要求
4.1称量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经营者应选用耐腐蚀工作台面的电子秤。
4.2称量水产品和含水量较高的商品,经营者应采取防水措施保障电子秤的正常使用。
4.3台案式电子秤应水平放置在便于消费者接触称重商品、清洁、无遮挡物且稳固坚实的平台上,悬挂式电子秤应垂直安置在硬链接上。应避免摆放在阳光直射、通道口、空调出风口和有振动源的地方。电子秤显示屏应便于消费者观察到零位、计量单位、单价,除皮、称量等,每次按键操作过程都应伴随蜂鸣器提示,最终按显示结果结算。
4.4电子秤在使用前,经营者应检查各零部件是否正常可靠,各按键及功能是否正常,检查外观有无开裂破损,各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各部位紧固件是否松动,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4.5电子秤在使用中,应避免剧烈碰撞和冲击,不得让工作台面长期受压、超载或长期在高温、潮湿环境下使用。
4.6经营者在称重时应正确输入零售商品的单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单价示值。
4.7皮重去除计算
4.7.1经营者在称重时应去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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