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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设计
公司的章程即是公司治理的根本法则,一切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均要依本公司的章程为蓝本,作为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运行规则及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性文件,其内容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议事、到清算注销的各个阶段,是反映公司法人治理程度高低的最直接的体现。对公司面言,设计一份适用于公司的治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实用且符合股东战略投资的章程至关重要。
一、公司章程内容的设计
《公司法》当中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综合体现。在设计公司章程内容时应当注意,除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之外,还离不开行政合规的强制性干预。这就要求投资者设计公司章程时,在公司自治和行政监管之间权衡。作为投资人或股东,应当清楚以下内容: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应当至少包含以上几点内容,缺少任何一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不对公司进行登记注册。
其次,有一些条款不是必须记载,但在《公司法》当中有相应的规定,一般以“但书”的形式体现,如《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期限。此类条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也可以不进行记载,适用《公司法》关于此类事项的一般性处理原则。
最后,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由投资人或股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写进公司章程的条款,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授权性规范或兜底性条款,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二、出资比例的设计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充分体现其资合性特征的就是投资人的出资比例。通过设定投资人出资比例,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也是公司治理的通常做法。因此,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出资比例的设计至关重要。
1.绝对控制权——67%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本款规定可以看出,占67%出资比例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股东,理论上掌握公司股东会的决策权。另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条中的“三分之二”包含本数,因此,绝对控制权为67%并不确切,66.7%、66.67%等也均能体现绝对控制权。
2.相对控制权——51%
《公司法》当中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策事项的比例进行规定,而是赋予了投资人自由决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项的决策通过比例的表述为“过半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等。但上面三种表述所表达的含义却并不完全相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过半数”不包含50%,而“二分之一以上”和“半数以上”包含50%,在设计时应特别注意区分,否则将可能造成在投资人之间产生争议。另外,在设计时,还应明确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
基于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51%的出资比例,除却《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重大事项外,理论上具有相对的控制权。
3.一票否决权——34%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反过来说,持有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即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其他仅需过半数即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同样,34%也并不确切,33.4%、33.34%等也均能体现一票否决权权。
4.临时会议权——10%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有临时会议权。
但以上四种比例设计所代表的权利均是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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