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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VIP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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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所发布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工作,制订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督促有关部门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变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章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提示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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