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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种权力划分基础上的,
在这样权力划分的制度背景下,行政权来源于立法权,同时行政权又受到司法权的
控制。当今行政作用不断加强,行政活动对公民的影响随之扩大,司法审判作为人
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在权利保护和权力控制之间如何保持适当平衡是司法
审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综观德国、日本等国家关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理
论研究和审判实践已较为丰硕,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审查强度体系越来越精细。然而,
我国关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问题仍缺乏对实践予以有效统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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