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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清单(上)
第一课?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内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姓名权;肖像权。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财产转移,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身份关系,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公民都是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资格→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有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能不能)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身利益等.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有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专利、著作);
人身关系——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道德滋养法治: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4.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或者人身利益,这是区分各种法律关系的关键。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权的重要性: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人身权的类别: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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