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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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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退出等行为,保障公平分配,合理使用,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三)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优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2.公平公正: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符合条件的对象公平获得住房。

3.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承租人的住房、收入、人口等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规划与建设

(一)规划

1.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保障需求状况等因素,科学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布局、套型结构、供应对象、建设时序等内容,并纳入本地住房保障规划体系。

2.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二)建设

1.房源筹集

-政府投资建设: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配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套型建筑面积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新就业无房职工

-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

-毕业不满一定年限(如5年)。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在本地稳定就业,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如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如1年以上)。

-在本地稳定就业,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如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如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纳税证明等)。

5.住房情况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6.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如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一定期限(如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定期限(如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轮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受理机构报告;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四、分配

(一)分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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