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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市场竞争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与引导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未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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