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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充分发挥公益岗位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公益岗位的开发、安置、使用、管理及监督。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社会公益原则:公益岗位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需求。
3.就业援助原则: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4.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益岗位规范有序运行。
二、岗位开发
(一)开发主体
公益岗位开发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
1.岗位类别:主要包括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等。具体岗位名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如社区治安协管员、环境卫生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
2.岗位数量: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社会公益事业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岗位数量。岗位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
(三)岗位职责
明确公益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岗位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例如,社区治安协管员负责协助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环境卫生保洁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等。
(四)岗位条件
1.人员范围:主要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中的困难人员等。
2.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
三、人员招聘
(一)招聘程序
1.发布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发布公益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2.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
3.资格审查:由相关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4.考核面试: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5.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二)招聘方式
1.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岗位人员,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2.定向招聘:对特定就业困难群体,如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优先安置。
四、人员管理
(一)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与公益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公益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公益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岗位类别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岗位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发放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四)培训与考核
1.培训: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求,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岗位职责、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
2.考核:建立健全公益岗位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岗位调整等挂钩。
(五)岗位调整与解除劳动合同
1.岗位调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用人单位可对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岗位调整应征求本人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2.解除劳动合同:公益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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