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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模板.docVIP

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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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关系与民法上雇佣关系区分

付红雷

[案情]:

小李从四川农村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户人家当保姆。工作前雇主许诺酬劳待遇以及其她方面条件都不错,小李就同意了这份工作。不过,在雇主家干了2个月后,雇主并未落实原来应允酬劳条件和待遇,还部署按约定不属于她工作范围工作。小李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酬劳。雇主不仅没有给小李工钱,还说她完成不好工作,常常弄坏家里东西,应从工钱中扣除以作赔偿。双方争吵无果,于是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申请。

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工作人员通知小李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分析]:

经过本案,笔者关键想说明怎样区分《劳动法》上劳动协议关系和民法上雇佣关系。

一、区分《劳动协议法》适用范围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协议法》适用范围实践意义在于中国劳动争议与通常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全部劳动协议争议都必需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劳动协议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通常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假如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定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而造成仲裁时效消亡,而丧失取得法律救助权利。就象本案中小李,没有搞清争议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劳动协议关系含义

民法上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劳动协议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同,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一样,适使用方法律以及争议处理程序也完全不一样。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雇佣关系是一个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一个平等主体之间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酬劳,而被雇佣者负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隶属关系。

《劳动法》上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组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酬劳劳动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确立劳动关系相关事项通知》(劳社部[]12号)要求,含有下列情形,不管当事人是否签署书面协议,只要含有以下多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正当律、法规要求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订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劳动酬劳劳动;(3)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怎样区分民法上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劳动协议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劳动协议关系能够从以下多个方面把握:

第一,从用人单位主体身份来辨识。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协议法》所说“用人单位”范围。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相关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动部《相关落实实施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相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企业都不含有签署劳动协议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雇主就不含有用人单位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7条明确要求,发生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纠纷;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纠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纠纷。也就是说,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含有劳动法上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她们与雇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属于民法上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协议关系。

第二,从被雇佣者主体身份来辨识。依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相关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动部《相关落实实施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对《劳动法》第2条“劳动者”作出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员和进城务工、经商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干部。

劳动协议法也深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考《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外,其她与单位签署聘用协议工作人员都属于劳动协议法调整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劳动协议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含依法办理了内退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她企事业单位所形成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在职职员到其她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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