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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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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教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

思想政治与理想信念方面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教育教学与育人方面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廉洁自律与师德师风方面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学术与职业诚信方面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社会与家庭道德方面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参与赌博、迷信等活动;对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与适用

处理的种类

1.批评教育。包括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2.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3.其他处理。包括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期限为2年;撤销相关荣誉称号,追回获得的科研奖励和学术荣誉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适用规则

1.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且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教师因师德失范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处理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处理程序

1.调查核实。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听取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教师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作出处理决定。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教师的陈述申辩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结果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4.归档保存。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教师的申诉与复核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师德师风问题突出的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具体实施日期]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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