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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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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运用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运营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指南,遵循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工作。

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中医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条件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

(三)具有至少1名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具有健全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制度,并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和管理,具备完善的服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注册资金等);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服务模式、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备情况、设备设施情况、业务发展规划、运行效益分析等;

(四)拟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范围;

(五)拟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信息安全保障方案;

(七)执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审批程序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登记注册

互联网医院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互联网医院。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条诊疗范围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应当符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诊疗科目范围。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人员资质

互联网医院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内注册。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与处方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患者电子病历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和处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电子病历和处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与纸质病历和处方相同。

第十三条诊疗服务流程

互联网医院应当制定完善的诊疗服务流程,明确患者就医环节和操作规范,保障患者就医安全。

互联网医院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医务人员信息等内容。

第十四条远程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互联网医院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安全管理

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信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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