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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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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2138—2025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高氯酸盐的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高氯酸盐的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 perchlorate-relatedindustrialenterprise

产品生产涉及高氯酸盐的相关企业集合,仅含高氯酸盐生产企业和高氯酸盐使用企业(烟花、爆

竹、引火线制造)。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

排水量 effluentvolume

1

DB36/2138—2025

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和冷却废水等)。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高氯酸盐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2025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未规定水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企业类别

污染物项目

浓度(以ClO-计,mg/L)4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1

高氯酸盐生产企业

高氯酸盐

1.0

0.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高氯酸盐使用企业(烟花、

爆竹、引火线制造)

0.7

0.35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建企业自2025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企业类别

单位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高氯酸盐生产企业

m3/吨

2.0

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2

烟花制造企业

m3/万箱

100

3

爆竹制造企业

m3/万箱

120

4

引火线制造企业

m3/万米

0.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1)

式中:

总C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Q—实测排水总量,m3;

Yi—第i种产品产量,单位见表2;

2

DB36/2138—2025

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见表2;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执行本文件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水中高氯酸盐污染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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