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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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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确保各类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

涵盖了不同规模、不同功能的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厂房等,确保对各类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工作有法可依、全面覆盖。

(三)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依法进行审核,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公正对待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确保审核结果客观准确;公开审核流程、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建设单位办理消防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二、消防设计审核

(一)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详细列出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便于审核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核。

(二)审核内容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4.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包括防烟分区、排烟设施、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等;

5.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包括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供电方式、线路敷设等;

6.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配置;

7.消防电梯的设置;

8.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包括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每一项审核内容进行细化说明,明确审核的具体标准和要点,例如防火间距的具体数值要求、消防设施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使审核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审核尺度。

(三)审核程序

1.受理

审核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审核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

3.结果告知

审核机关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详细描述审核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受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审核过程中的现场勘查要求和程序、审核意见的送达方式和时间要求等,确保审核程序规范、透明、高效。

##三、消防验收

(一)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消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调试报告、消防设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使建设单位清楚了解验收前需要完成的工作和准备的材料,为顺利通过消防验收提供指导。

(二)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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