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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助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5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制度.三、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121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具体法律制度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
有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禁止猎捕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枪弹具管理办法》对猎捕工具的限制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12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制度5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制度6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制度7外国人在中国考察、猎捕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和炸药进行猎捕。0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03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0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02三、违法责任禁止性规定⑷对出售、收购、运输、出口、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特殊情况:一级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同)01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0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03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04禁止出口末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01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02违法行为种类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野生动物2非法捕杀野生动物3非法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场所4非法出售、运输、收购携带野生动物5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6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管理证书7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8外国人非法考察野生动物9非法放生野生动物10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的治安管理处罚11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渎职行为1997年6月,某省某县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某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该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金丝猴,有几个村民被金丝猴抓伤。村民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问:村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由谁来补偿?如果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三)案例分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金丝猴所造成某村民的损失,应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若非国家或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政府则不必赔偿。01野生植物保护法02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1950年《稀有生物保护办法》11962年《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21983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31987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4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51991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6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法规010402031992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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