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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
(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
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
(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
所谓直接支配,
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
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
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1、所有权的排他性
2、他物权的排他性
3、对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对外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
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三、追及的效力
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能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四、物权请求权
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
此种权利在民法上称为物权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因此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所谓其他物权,又称为他物权、限定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将其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它在法律性质上有如下特点:
1、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
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从物权客体的不同形态上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所谓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所谓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所谓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1、通常在动产之上只能设立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甚至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资而不能设定抵押,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上,动产采取交付,不动产采取登记方式。至于权利质押的设立和变动,也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方式才能设立。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任意创设。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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