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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8篇
篇1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和双务性合同,实践性是指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条件,双务性是指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和保管人互负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种类
根据标的物的不同,保管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物为标的物的保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保管物主的物的合同;另一类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物的保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保管物主的智力成果,如设计图纸、资料等。
1.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寄存人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后,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受特定形式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由商定合同条款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为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没有特别要求,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3.保管合同是负担性合同
负担性合同,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使债务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负担性合同,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保管人需要承担保管物品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等。同时,寄存人也需要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四、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
1.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义务:寄存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管人给付报酬。报酬的给付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
(2)交付义务:寄存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交付的保管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数量、种类、品质等。如果交付的保管物不符合约定要求,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3)协助义务:寄存人有义务协助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如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如果寄存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2.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保管人有义务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返还的保管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数量、种类、品质等。如果返还的保管物不符合约定要求,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篇2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与寄托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一种约定,由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财物,并返还给寄托人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负责保管,直到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时,保管人将财物返还给寄托人。
1.保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劳务合同,其标的物是保管行为,而不是物的买卖或交换。因此,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物的交付,而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
2.保管合同具有无偿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管合同必须无偿,但从传统观念和实践来看,保管合同通常是无偿的。即使有偿,也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收费。
3.保管合同具有临时性。由于保管只是临时性的措施,因此一旦达到合同目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即应终止。
4.保管合同具有附随性。在保管合同中,保管行为往往只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随义务。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除运输货物外,还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
三、保管合同的当事人
1.寄托人:寄托人是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一方。寄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如果寄托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2.保管人:保管人是接受寄托人的财物并代为保管的一方。保管人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如果保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四、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1.标的物: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标的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但是,如果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物,则不能成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2.标的物的交付: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寄托人完成的。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交付方式或者交付地点,则应当遵循这些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方式或者交付地点,则应当采用适当的交付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
五、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权利:在保管合同中,寄托人的权利是请求保管人返还其交付的财物;而保管人的权利则是请求寄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如果有偿)。此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权利。
2.义务:在保管合同中,寄托人的义务是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并支付约定的报酬(如果有偿);而保管人的义务则是妥善保管财物并返还给寄托人。此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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