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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产品说明书.pdf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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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附加综合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

订)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

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

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交费期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费。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我们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

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

保险产品的建议。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

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

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至其再次

返回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期间,不属于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

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

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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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具至其再次返回轨道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属于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

任有效期间。

(3)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

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经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

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轮船或轮渡至其

再次返回轮船或轮渡的期间,不属于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4)汽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

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

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汽车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汽车车厢的期

间,不属于汽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

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

院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

分的100%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剩

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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