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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3.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单位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提供真实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不得干预合理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资质与人员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参与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4.配合质量事故分析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四、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1.资质与人员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质量检验与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质量保修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保修义务。
五、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1.资质与人员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质量问题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与职责
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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