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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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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1号

——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HKFRS

S1)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披

露》(HKFRSS2)于2024年12月发布

2024年12月18日(于2025年2月28日更新)

引言

2024年12月10日,香港政府推出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该路线图阐明香港要求公众责任实体(“PAE”)采用与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准则(“ISSB准则”)完全衔接的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方针。该路线图为2028年前大型

公众责任实体全面采用ISSB准则提供了路径方向,从而使得香港能够成为本地可持续披露要求与ISSB准则相衔接的

首批司法管辖区。

在路线图发布后,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于2024年12月12日发布其首批两项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即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HKFRSS1)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

——气候相关披露》(HKFRSS2)(“HKFRSSDS”)以及相关注释备忘录。HKFRSSDS与ISSB准则全面衔接,并将于

2025年8月1日生效。

香港可持续披露路线图

在有关监管机构规定需强制采用HKFRSSDS前,该准则将由企业自愿采用。按照路线图的设想,香港将首先由公众责

1

任实体分阶段采用HKFRSSDS。考虑到香港整体的商业和金融市场结构,以及不同实体承担的公众责任及其对经济影

响程度存在差异,大型公众责任实体预计将于2028年前全面采用HKFRSSDS。路线图下所定义的大型公众责任实体,

包括(a)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大型上市公司”)和(b)在香港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非上市金融机

构(“作为非上市公众责任实体的金融机构”)。这两类大型公众责任实体采用HKFRSSDS的路线如下:

上市公司

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须以“不遵守就解释”为基础,遵循《上市规则》附录C2《环境、社会

及管治报告守则》(“港交所气候新规”)(但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范围1及范围2温室气

体排放数据则应强制披露)。港交所气候新规最大限度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第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保持了衔接。对于大型股上市公司而言,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应当全面按照港交所气候新规进行披露。

港交所气候新规是一项过渡措施,让上市公司可以尽早开始按ISSB准则的规定披露气候信息。待首批根据港交所气

候新规编制的报告发布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将于2027年进行回顾检讨。港交所也将于同

年就以相称原则强制要求上市公众责任实体按HKFRSSDS编制可持续报告咨询市场意见,并预计:

•咨询将聚焦上市公司实施HKFRSSDS,包括是否要以HKFRSSDS取代现行《上市规则》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报告的规定。

•考虑到上市公司在可持续报告方面的经验、市值及能力等因素,根据HKFRSSDS编制可持续相关披露信息的

规定将以相称原则推行。咨询将从相对领先的上市公司(例如大型上市公司)开始,确定分阶段扩大适用实

体范围的具体方式。

•咨询亦会征询市场对可持续披露鉴证的意见,即结合本地可持续披露鉴证的发展阶段,为提升可持续披露信

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强制要求所有或部分可持续披露信息进行鉴证的反馈意见,以及分阶段实施有关规定

的具体方式(请参见本通讯“支持实施HKFRSSDS的生态圈”部分的内容)。

•根据咨询的反馈情况,预计首批上市公司将自202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财务报告年度开始按HKFRSSDS编制

可持续报告。

1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的首份司法管辖区指南,公众责任实体是指(a)其证券在公开市场交易,或正在发行证券的实体;以及(b)以受托

人身份持有多方外部人士的资产为其主要业务之一的实体(例如:银行、储蓄互助社、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交易商、互惠基金及投资银行),而

该实体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有重要影响力,不论其所有权结构或是否上市。

作为非上市公众责任实体的金融机构

香港大部分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均为港交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香港上市。港交所气候新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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