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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青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院全体在院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各种教青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修满规定学分并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国家的安定和院园的稳定;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满学分;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院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学院应当维护院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酬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研究生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学院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和支持。学生参加以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研究生部的管理制度,履行该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向学院报告,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干扰学院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按《XX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颁发奖、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研究生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院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院规院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研究生部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国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十条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在一学年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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