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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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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土地、房屋的管理,规范土地、房屋申请权属登记程序,保障学院房地产的安全与完整,以达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根据国家和XX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是指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本办法所指房屋是指产权属学院的房屋;本办法所指建筑物是指由学院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院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第三条依据学院固定资产按类归口管理的方式,基建处和房地产管理处是负责学院土地、房屋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房屋的明细总帐、档案资料和卡片,同时定期上报有关部门汇总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土地管理

第五条学院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学院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土地可持续利用使用权属于学院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条依法由学院使用的土地均属土地管理范围。基建处和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确认学院土地使用权范围,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中有争议的问题。

二、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基建处负责统一安排学院土地的使用,会同房地产管理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持土地使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基建处负责审核各单位部门新建、扩建等工程的用地申请报告,并报校部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的用地申请报告应表明下列内容:校部批准的项目报告、用地面积、使用年限、意向座落位置及座落地下的水电煤管线的技术资料、是否产生易燃易爆和污染物(包括噪声)等情况。用地申请报告被批准后,由基建处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章房屋管理

第八条学院拥有的房屋系指教学、科研、办公、生产、实验、仓储、住宿、经营等所需要的用房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水气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学院房屋进行申请权属登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初始登记

(一)在新建项目竣工后的两个月内,基建处会同房地产管理处进行验收,验收后由基建处填写《XX学院房屋资产登记明细表》,并将以下资料移交房地产管理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验收中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由基建处全盘负责解释。

(二)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房屋则在校内进行登记入帐。

二、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审批后,房地产管理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扩建或改建房屋时,须经基建处、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学院审批。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基建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以内,填写《XX学院房屋资产扩、改建登记明细表》,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拆除的房屋需经过报批手续,按第十六条精神办理。

拆除的房屋,基建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半个月内,填写《XX学院房屋资产注销登记明细表》并移交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和销账。

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房屋的产权纠纷由房地产管理处妥善处理和解决。

第十条房地产管理处根据基建处移交的有关资料建立我校房屋的账册、卡片和资料档案,并将《XX学院房屋资产登记明细表》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在接到《XX学院房屋资产登记明细表》后,必须及时变更房屋类资产帐目,以保证帐、证、物的统一。与此同时,房地产管理处应将有关资料报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条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的房屋管理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汇总编制和管理房屋的文件资料、账目、卡片和报表,制定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负责对公用房的调配。具体办法另定。

三、负责办理非经营性房屋资产转经营性房屋资产的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定。

四、负责对校内单位使用房屋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制止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部审批。

第十二条凡学院经济独立实体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或校外单位需要使用学院房屋时,执行《XX学院经营用房与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院(系、所、中心)、馆分级物业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公共教室、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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