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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_T 4462-2023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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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462—2023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Guideforgovernmentprocurementofsocialassistanceservices

2023-07-31发布2023-08-3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462—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社会工作联合会、合肥市社区治理学院、合肥市爱邻社会工作服务社、合肥市博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轶喆、袁文长、刘佩佩、王玉洁、柏俊、毛军军、施爱群、周茂同。

DB34/T4462—2023

1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原则、参与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村/社区党组织中有专项资金的也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governmentprocurementofsocialassistanceservices

各级政府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救助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4工作原则

4.1政府主导

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成效。

4.2公正公开

信息公开,并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服务机构,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

4.3注重实效

准确把握社会救助需求,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强化项目实施中的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服务实效。

5参与主体

5.1购买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5.1.1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5.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5.2承接主体(服务供应商)

DB34/T4462—2023

2

5.2.1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

5.2.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5.2.3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5.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

6购买事项

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服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性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巡访探视、精神慰藉、安置照料、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咨询、资源链接、送医陪护等服务;

b)事务性工作: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时面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信息收集、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服务;

c)其他工作: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运营等其他列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7购买流程

7.1明确指导性目录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科学调研、精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详见附录A。

7.2编制预算

购买主体统筹考虑年度本级可购买救助服务资金来源、困难群众需求清单等因素,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计购买项目,依据本区域困难人群数量、工作专业性、服务目标等内容,合理预估项目所需经费规模,组织项目申请,纳入预算管理。

7.3组织采购

7.3.1发布采购公告

购买主体应当在预算下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规模、明确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编制方案,启动政府采购活动。

7.3.2确定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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