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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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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关于提升高等学院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为学院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

除专利外的其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国防专利依据相关办法进行独立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分工

第三条在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一)技术转移研究院(简称转移院)是学院专利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学院专利管理体系,专利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核审批,协调院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专利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利无形资产的报备报批等工作。

(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专利全过程培育及转化工作,所属企业重庆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简称知识产权公司)负责为学院专利运营提供市场化服务。

第四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专利工作相关的审查、评估、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流程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机构为项目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

(三)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做出判断,转移院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第七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主动、及时将专利上报转移院,由转移院负责汇总登记,二级单位应对所提交的披露信息和内容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转移院定期在相关网站宣传专利政策,公布专利转化等信息。

第八条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于专利授权后没有实施转化且无充分理由的专利,经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协商,学院可采取开放许可等方式进行转化,由知识产权公司进行实施。

第九条建立专利托管运营制度。临近失效(即距缴纳专利维持费用不足90天)且完成人不再维持的专利,学院可划转至知识产权公司,由其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四章权属与费用

第十条学院师生员工执行学院的任务、承担以学院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类项目以及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学院名义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其依法形成的专利权归属学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院经评估适宜申请专利的,申请服务等相关费用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使用有约定的项目经费和科研发展基金支付,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院的专利权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

第十二条专利权归学院的,专利转化所得的收益,按照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专利专项基金,用于专利分析、培育、维护等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开展相关课程培训、培养专业化队伍等。由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预算进行审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学院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院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十五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按《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未经学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在转化中弄虚作假引起纠纷,损害学院权益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转移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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