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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汇报人:XXX
目录前言1内容解读2结语3
前言第一部分
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实施办法》分5章,与《条例》章节框架基本一致,仅在第三章标题有所不同,将《条例》第三章“审查机制”扩充为“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在内容上增加了对审查程序的具体规定。
内容解读第二部分
《实施办法》共4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第二章“审查标准”细化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也明确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及合理实施期限、终止条件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一)《实施办法》内容概览第三章“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了审查流程,要求提交草案时需同步提供审查报告,禁止以会签替代审查,并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第四章“监督保障”明确了举报补正、核查时限、抽查重点及约谈问责等监督环节的重要问题。第五章“附则”界定了“特定经营者”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含义并规定2025年4月20日为施行日期。
1、职责分工的细化条例规定“市监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实施办法》第三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监总局的职责包括:“(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审查”。(二)《实施办法》要点解读
2、审查标准的细化(1)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二)《实施办法》要点解读在《条例》第八条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细化了对“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的内容:(一)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二)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者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认证等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四)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或者限制经营主体资质、所有制形式、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市场准入许可管理措施;(五)违规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六)其他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的内容。”
2、审查标准的细化(2)限制商品要素流动(二)《实施办法》要点解读《实施办法》第十三至十七条对《条例》第九条关于“限制商品要素流动”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例如,《条例》第九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五)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六)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七)其他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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