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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成长成才,进一步规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学院章程》等精神,结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多元混合资助的原则,积极构建奖、贷、助、勤、补、免、偿等全方位立体化的资助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以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学生处管理,负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并指定专人从事本院(系)的具体资助工作。
第三章资助管理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国家及XX省学生资助政策;研究决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重要资助项目;协调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做好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XX省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并完善学院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院(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的维护工作;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组织申请、校内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定与发放,以及“绿色通道”的开设与管理工作;做好勤工助学劳务审核与发放工作;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和资助育人工作;组织开展资助工作业务培训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监督评价等。
第八条院(系)要依照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好各类资助项目的宣传、评选、推荐等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资助工作的材料收集、整理与建档等管理工作;做好资助效果的跟踪调查和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学院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到位资金的确认、各类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学院负担部分的划拨以及配合学院和其他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十条学院资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资金;
(二)学院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专项资助经费;
(三)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
第五章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以下资助项目: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学院奖学金:包括本科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毕业生奖学金、国际商学院奖学金、文典奖学金;
(四)校外奖助学金: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学院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
(五)勤工助学;
(六)减免学费;
(七)临时困难补助;
(八)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十)直招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十一)绿色通道:无力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入学后资助;
(十二)学院设立的其它资助项目。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院长是第一责任人,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是主要责任人。各项资助结果接受学院纪检、审计及财务等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各类奖助学金实行班级、院(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四级评审及班级、院(系)、学院三级公示制度。师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提出质疑,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学院各项资助项目严格依据相关评选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各类资助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划入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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