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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规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文件,本文件规定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与具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专用实施规则(以下
简称专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1.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标
识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产品的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可参
照使用。
本文件所称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是指以产品碳足迹量
化为基础,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符
合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的自主温
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
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
准。
2认证机构能力要求
2.1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应当围绕我国碳达
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
要求,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不得影响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
2.2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资质,
并取得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试点资格;
2.3建立并实施符合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
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管理制度,且能够满足GB/T
27029《合格评定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相关
标准要求;
2.4具备10名(含)以上具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
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应领域
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
注: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实质参与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科
研课题、标准制/修订、排放因子数据库研究、量化与核查、结果评价或报告编
写等工作经历。仅有温室气体核查员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不能认定为专业工作经
历。
2.5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匹配
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认证全过程记录清晰、完整、可
追溯;
2.6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对从事产
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
效措施;
2.7资信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
2.8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商
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
2.9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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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负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应通过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
确保在认证活动中所获得的组织信息在未经其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监管或认可有要求的除外)。
3认证人员基本能力要求
3.1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
3.2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
的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
3.3持续具备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
力;
3.4认证人员应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有效性负责,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
4认证依据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依据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5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获证后监督
6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作为一
个单元委托认证。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同一规格型号,
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具体产品认证
单元划分的要求,应结合产品碳足迹量化的功能单位/声明单
位,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
—3—
件中予以界定。
7认证程序
7.1认证委托
7.1.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具备
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
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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