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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连带债务因其各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发挥着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
关于其涉他效力是法律在意思自治、公平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
结果。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第520条对连带债务部分事项的涉他效力采取了“列
举式”的立法规定,其他司法解释中也对个别事项的涉他效力有所涉及,但整体来
说还不够完整,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制度仍有待完善。对于连带债务一人所生事项的
效力规范而言,第520条四款关于连带债务的免除、抵销、混同和受领迟延等问题
仍需要细化,从而保证债务高效顺利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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