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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益缺失下地利益冲突规则下 .pdfVIP

公司的利益缺失下地利益冲突规则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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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益缺失下地利益冲突规则下--第1页

实用标准文案

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下

4.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除了获得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之外,集体决策可能会构成一个免责

事由,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法院有类似的实践,在叶建民诉惠州市新世纪建化有限

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追究被告作为董事长的注意义务责任,认为公司与第三人之

间的购买机械设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缺乏税务发票。但法院认为公司在为该行为之前已经董

事会讨论决定,并且经多人操作共同实施,属于公司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5.公司治理中的替代机制。利益冲突交易在中国法上普遍存在,但在这种背景下的中国公

司经济仍然保持了较高速度的增长。尽管并不能由此简单判断说法律上的产权界定和真实的经

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平常想象得那样紧密,但可能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的替代性

机制,比如社会信任和社会规范。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普遍存在的国有公司内部奉行的治理

规则,以及刑事责任的广泛采用,可能降低了利益冲突交易的发生频率或强度:(1)广泛存在的

刑事责任,对利益冲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犯罪处罚在刑法中有广泛的规定;(2)国有资产流失

的高度规制和经营责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普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推动国有资产

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交易行为的控制、监督的主要动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断介入公司的日

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的对价进行审查;(3)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和决策程序,尤其是公司化的国

有企业制度,使得公有组织的决策方式带入到了公司治理。公有组织的组织原则包括集体决策、

上级授权、向利益攸关者负责等,使得利益冲突交易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有学者将其称之

为“制度性利益冲突”。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公共管理规则对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冲突的制约作用。

四、公司利益的缺乏

尽管存在着诸如“损害公司利益”的立法规则表述,但我国公司法中对利益冲突的法律调

整中,实际上有一个命题被忽略了:公司利益是什么?利益冲突显然是两个利益—诚信义务人个

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缺乏公司利益的界定,如同缺乏了比较的尺度,就不可能有良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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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益缺失下地利益冲突规则下--第2页

实用标准文案

效的司法调整。法律规定了归入权,这不过是“不当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对公司利益的损

害”,是“不当得利”的标准,而不是“侵权”的标准,是利益冲突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积极

利益”,而不是公司损失的“消极利益”。

不同的公司本质理论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延宕至今,并无定论。但各国的法律规则中还是

明确存在着董事会中心和公司利益的。公司之所以不同于合伙或独资企业,公司董事和管理人

员不同于单纯的代理人,是因为存在着独立的公司利益。股东的财产加总并不等于公司利益,

按照不同理解的解释,来自于:(1)公司的法人人格和两权分离;(2)公司的程式特性;(3)多元

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者;(4)长期的股东利益。在两权分离不充分的有限公司之中,管理者的诚

信义务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法律的干预,这甚至被Mitchell教授称之为“诚信义务的死亡”。

相比之下,在中国的法律思维和司法实践中,公司利益概念并不突出,常常是股东利益替

代了公司利益。这导致所有的内部管理上的风险完全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对外行为和内部关系

完全脱离,使得委托代理上的问题常常得不到有效地法律救济。同时,规制型的公司法更多地

采用事前禁止的方式,也造成了事后救济的不足。缺乏公司利益的概念,缺乏两权分立,并且

在股权结构上多数公司存在着控制股东,常常导致本来属于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问题,转化成

为控制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争夺。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一个简单纠纷为典型例子,

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40%的股权,被告二人持有公司60%的股权。在公司放弃了对某

租赁房屋的使用之后,出于公司不当放弃对房屋的经营而被告二人联合在该未到期的房屋上继

续经营的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公司资产。法院在审理中的争论,集中于究竟属于公司

意志和股东意志发生了冲突,还是大股东和另外两个占多数股的股东之间的冲突。在这种背景

下,在公司法中强调对“股东权利的滥用”的制约,就很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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