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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些是疏散通道应以建筑平面标识的疏散路径为准,只要是疏散通道就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部位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20.根据GB50016-2014第10.3.5条,袋形走道指示标志间距不大于10m要求,则对于一个长12m,宽4m的商业单元,是否应该类比袋形走道要求;除出口指示外还要在内部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答:袋形走道属公共疏散通道,商业单元是经营用场所,二者性质不同,各自应依据各自应执行的条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3.21.地下车库疏散距离按规范不应超过60m,建筑专业通常按直线距离(可以穿越车位)复核达标即可,但电气设计疏散标志通常只设置在车道上,如按标志方向路线最不利疏散距离超60m是否应判违规。
答:电气专业应以建筑专业设计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方向为路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22.空厂房、未有功能分割的空商业,疏散指示标志如何处理。如果需要布置,是每个点都要满足距离要求,还是有其他做法?
答:建议以建筑专业设计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方向为路径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并说明需在二次设计时根据具体分隔进行深化调整、完善。
3.2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5条规定,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允许在顶部吊装,而应设在墙面和地面上。对于大空间商业的疏散通道,并无可以设置疏散标志的墙面,仅在地面设置灯光型疏散标志,且保持视觉连续,是否可以认为该设计同时满足第10.3.5条、第10.3.6条的规定。另外对于大空间商业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允许在顶部吊装。
答:根据GB50016-2014第10.3.5-2条,灯光型疏散标志可设于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墙面或地面上。灯光型疏散标志的间距应满足该条款要求即可,地面是否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型疏散标志,则应根据GB50016-2014第10.3.6条确定。因目前尚未见关于在大空间商业场所的顶部吊装的疏散指示标志的相关规定,建议顶部吊装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考虑。
3.24.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按消防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幼儿园活动兼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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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中小学、高校普通教室或实验室、宿舍房间的疏散门口是否需要按GB50016-2014,10.3.5.1要求设置灯光出口指示标志;本条所指“人员密集场所”有无具体量化指标。
答:所提到的这些场所需按GB50016-2014,10.3.5.1要求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5.关于疏散应急照明灯具选型问题,设计常见疏散应急照明兼平时照明,虽然设计说明要求“应采用符合GB13495.1-2015和GB17945-2010的相关规定产品”,但工程上为装潢效果,实际选型往往和普通灯具外观一致,并不符合消防要求,审图如何控制?
答:这种现象时有出现,因涉及安全问题,审图应坚持原则,要求设计人采用满足消防要求的灯具。
4.防雷、接地
4.1.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小型商业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于防雷规范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范围,丙类厂房是否属于规范条文所指“火灾危险场所”;即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应划为二类防雷。
答:1、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小型商业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不属于防雷规范所指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范围。(依据:上述场所隶属于住宅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按住宅套用规范)
2、丙类厂房属于规范条文所指“火灾危险场所”。(依据:丙类厂房内生产和加工固体可燃物,故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4.2.在低压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12.5kA,有上限吗?
答:目前现行规范未给出上限数值要求。
4.3.依据GB50343-2012第5.4.3条7款表5.4.3-3由室外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内装设Ⅱ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也是可以的,和《雷规》GB50057-2010第4.4.7条4款规定相矛盾,应执行那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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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本规范的要求并不矛盾。
GB50343-2012第5.4.3条7款表5.4.3-3中约定,既可选用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也可选用Ⅱ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
GB50057-2010第4.4.7条4款规定,当总电源箱出线侧没有引出建筑物的线路时,可选用Ⅱ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
综合可知,GB50343-2012中条文表达不详细,GB50057-2010中条文表达较详细,建议按GB50057-2010中条文执行。
4.4.GB50057-2010规定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进入LPZ1)处应设SPD,高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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